乌兰察布职业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6-06-15 点击数: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和完善学院经济监督制度,强化对学院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履职、担当作为、廉洁从政,确保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与学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21〕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领导干部,是指由学院任命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学院确定的其他负有经济责任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学院事业科学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党管干部、依法审计、客观公正、权责一致、鼓励担当”的原则,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聚焦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客观评价领导干部履职情况,揭示问题、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促进发展。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时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六条 学院党委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学院审计委员会制度。

第七条 审计处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主体,负责研究拟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等工作。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每年由学院组织人事部会同审计处,结合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实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组织人事部向审计处出具委托函,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根据学院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配置等实际情况,逐步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经济责任审计实行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科学统筹安排审计计划,对重点部门、关键岗位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至少审计一次。

第十条 审计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的管理职责和权限,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对学院重要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任职期间履行有关职责,推动学院及所在单位事业发展情况,包括学院重要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制定与执行效果;

(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包括大额资金使用、重要项目安排、重要资产处置等决策机制的建立健全与执行情况,决策过程的合规性、科学性及实施效果;

(四)本单位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管理和效益情况及经济风险防范情况;

(五)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包括学院各类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购置、使用、处置等环节的合规性与效益性;

(六)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情况:包括学院内部管理控制等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有效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情况;

(七)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及落实“一岗双责”情况;

(八)个人廉洁从业情况:包括领导干部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九)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审计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计划。审计处根据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会同组织部门等审计委员会成员部门,提出年度审计计划建议,报请学院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审计立项。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或领导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进行审计立项,成立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四条 审计准备。审计组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基本情况,评估审计风险,编制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范围、内容、方法和时间安排等。

第十五条 实施审计。

(一)召开审计进点会。通报审计工作安排及要求。

(二)收集审计证据。审计组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实物资产,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方式,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三)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应对审计过程、审计证据和初步审计结论进行记录。

(四)与被审计部门及领导干部沟通。审计过程中,可就有关事项和问题与被审计部门及领导干部进行必要的沟通。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

(一)审计组实施审计后,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就报告内容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三)审计组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核实,必要时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

(四)修改后的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部门的书面反馈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负责人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五)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主送学院党委,同时抄送审计委员会相关成员部门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

第十七条 审计结果反馈。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由审计委员会相关成员部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参加的审计结果反馈会,通报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

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审计评价应当围绕审计内容,在审计查证或认定的事实基础上,综合考虑历史背景、决策程序、实际成效以及领导干部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客观、公正地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评价。

第十九条 审计评价结论可以包括“履行良好”、“基本履行”、“未有效履行”等不同等次。

第二十条 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审计报告应归入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是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部门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认真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审计委员会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审计结果运用的督促检查,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审计处可以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或跟踪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学院应分析原因,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第二十四条 审计中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学院纪检部门处理。

第六章责任划分

第二十五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在相关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发挥的作用、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浪费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浪费等后果的;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浪费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资源)损失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浪费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所管辖范围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浪费等后果的;

(五)其他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和审计纪律,保守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及时、全面、真实地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情况。拒绝、阻碍审计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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