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内部审计整改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6-06-15 点击数: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内部审计整改责任,强化审计整改严肃性和实效性,规范审计整改工作流程,推动审计整改闭环管理,促进学院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防范化解财经风险、廉洁风险,保障学院“十五五”期间核心战略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学院党委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学院各部门、各教学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针对内部审计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完善制度机制、优化管理流程,确保问题整改到位、成效长效保持的活动。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标本兼治、闭环管理”的原则,做到“有问题必整改、有整改必落实、有落实必见效”,推动审计整改从“治标”向“标本兼治”转变,切实把审计成果转化为学院治理效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行政部门、教学单位、教辅单位以及参与学院经济活动、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涵盖各类审计(含专项审计、常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工程审计、预算执行审计等)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院党委审计委员会是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全院审计整改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

(二)研究审议审计整改工作方案、重大整改事项、整改专项督查计划及审计整改综合报告;

(三)统筹协调跨部门、跨单位的重大整改事项,研究解决审计整改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

(四)审议审计整改问责建议,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问责措施;

(五)听取审计整改工作进展、督查情况及整改结果汇报,审议审计整改成果运用方案;

(六)研究决定审计整改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审计处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综合协调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审计整改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指导被审计单位开展整改工作;

(二)审计项目结束后,及时梳理审计发现问题,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时限和整改标准;

(三)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实行销号管理,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四)组织开展审计整改专项督查,对整改不到位、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单位进行督促提醒、约谈问责;

(五)汇总审计整改情况,每年向党委审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审计整改综合报告,及时汇报重大整改事项进展;

(六)负责审计整改资料的归档管理,推动审计整改成果运用,督促相关部门完善制度机制;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审计整改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接到审计整改通知书后,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计发现问题,成立整改工作小组,明确整改责任分工、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

(二)严格按照整改要求,组织开展整改工作,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完善相关制度流程,确保整改措施落地见效;

(三)按规定时限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确保整改报告真实、完整、规范,佐证材料齐全、有效;

(四)配合审计处开展整改跟踪检查和专项督查,如实提供整改相关资料,主动说明整改情况;

(五)建立整改长效机制,加强本单位内部管理,防止同类问题重复发生;

(六)原被审计领导干部应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八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履行审计整改协同责任:

(一)财务处负责配合财务收支、预算执行等相关问题的整改指导和审核把关;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配合资产管理、设备采购等相关问题的整改指导和审核把关;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配合工程建设、维修改造、食堂管理等相关问题的整改指导和审核把关;

(四)科技合作处负责配合科研经费管理等相关问题的整改指导和审核把关;

(五)纪委办公室负责对审计整改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线索进行核查,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行为依规依纪问责;

(六)组织人事部负责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干部选拔任用参考。

第三章整改内容与工作流程

第九条 审计整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内部审计、外部审计提出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

(二)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损失浪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的纠正和处理;

(三)审计发现的制度漏洞、流程缺陷的完善和优化;

(四)审计移送的违规违纪线索的核查和处理;

(五)党委审计委员会、学院领导批示要求整改的相关事项;

(六)其他需要整改的审计相关事项。

第十条 审计整改工作实行以下流程,确保闭环管理:

(一)整改通知下发。审计处在审计项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整改通知书,明确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要求、整改时限(一般问题整改时限不超过30天,复杂问题整改时限不超过60天,重大疑难问题经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天)及佐证材料要求。

(二)整改方案制定。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整改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整改工作,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预期目标,填写《审计整改登记表》,报审计处备案。

(三)整改实施推进。被审计单位按照整改方案和整改要求,组织开展整改工作,定期梳理整改进展,及时解决整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能够立即整改的问题,实行“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对需要长期整改的问题,制定阶段性整改计划,持续推进整改落实。

(四)整改报告提交。被审计单位在整改时限到期前3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含整改前后对比资料、制度修订文本、会议纪要等),整改报告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五)整改审核验收。审计处收到整改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验收,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核查、座谈询问等方式,核实整改成效。对整改到位、符合要求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审计整改复核意见》,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补充整改,补充整改时限不超过15天。

(六)整改跟踪回访。审计处对已销号的整改事项,在整改完成后3个月内开展跟踪回访,检查整改成效是否巩固、同类问题是否重复发生,防止问题反弹回潮。对跟踪回访中发现的问题,责令被审计单位继续整改。

第四章整改督查与问责

第十一条 建立审计整改督查机制,审计处具体组织,联合纪委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每半年开展一次审计整改专项督查,重点督查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整改长效机制建立情况,对重大整改事项实行“一对一”专项督查。

第十二条 督查结束后,督查小组形成审计整改督查报告,向党委审计委员会汇报督查情况,明确督查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原因及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对审计整改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整改不力,由审计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纪委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接到审计整改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制定整改方案、未按时提交整改报告的;

(二)整改工作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虚假整改、纸面整改的;

(三)整改不到位、未按要求补充整改,或整改后问题反弹回潮的;

(四)拒绝、阻碍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专项督查,隐瞒整改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五)对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不及时纠正、不严肃处理的;

(六)同类问题屡审屡犯、整改长效机制未建立的。

第十四条 对审计整改工作成效显著、整改及时到位,且建立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同类问题发生的单位和个人,由审计处提出表彰建议,经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报学院予以通报表扬。

第五章整改成果运用与长效机制

第十五条 强化审计整改成果运用,建立审计整改会商机制,由党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体制机制层面的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推动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 审计整改结果纳入被审计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与单位评优评先、干部考核、选拔任用、绩效分配挂钩,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要以审计整改为契机,举一反三,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针对制度漏洞、流程缺陷,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推动管理规范化、精细化。

第十八条 审计处汇总审计整改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典型案例,建立审计整改案例库,通过专题培训、案例通报等方式,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各部门引以为戒、主动排查整改同类问题,防范化解各类风险。

第十九条 建立审计整改信息公开机制,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前提下,通过学院官网、内部通报等载体,公开审计整改情况,主动接受全院师生监督,提升审计整改公信力。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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