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加强对工程项目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院及所属各部门使用各类资金(包括财政拨款、专项资金、自筹资金、贷款、捐赠等)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修缮、装饰装修、基础设施改造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院审计处或由其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对工程项目从立项、设计、招标、合同签订、施工、竣工验收到结算、决算等全过程或部分环节的经济管理活动及其效益进行的独立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四条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坚持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与事后审计相结合,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评价相结合,注重防范风险、提高效益、完善管理。
第二章审计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学院审计处是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主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完善学院工程项目审计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编制年度工程项目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学院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四)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的预算(概算)、结算、决算审计;
(五)根据需要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工程项目审计,并对其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七)协调处理工程项目审计中的有关事项;
(八)建立工程项目审计档案。
第六条学院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等工程项目相关部门,应配合审计处开展审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向审计处报送工程项目相关资料;
(二)配合审计处进行现场勘查、核实等工作;
(三)对审计征求意见稿进行核对并反馈书面意见;
(四)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七条工程项目前期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立项审批程序的合规性;
(二)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的合理性、合规性;
(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合规性、完整性、严谨性;
(四)招标过程的合规性。
第八条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审计(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履行情况,包括各方职责履行、工程变更、索赔处理等;
(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
(三)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及进场验收程序的合规性,价格的合理性;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合规性、准确性;
(五)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索赔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
第九条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二)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
(三)综合单价、取费标准及材料价格调整的合规性、合理性;
(四)工程结算造价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条工程项目竣工决算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二)工程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
(三)交付使用资产和在建工程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结余资金及债权债务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
(五)投资效益评价。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审计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实施情况,投资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确定为审计项目,成立审计组或确定委托审计机构,下达审计通知书,投资小于5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可对部分阶段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主要资料包括:
(一)项目立项、规划、概算批复等文件;
(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三)工程合同、协议及相关补充文件;
(四)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
(五)设计变更、工程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会议纪要等;
(六)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及电子文档;
(七)材料、设备的价格确认单及采购合同;
(八)工程款支付凭证;
(九)竣工验收报告;
(十)竣工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
(十一)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审计组或受托审计机构依法依规实施审计,采取审查资料、现场勘查、测量、询问、核对等多种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或受托审计机构应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规定时限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审计处对反馈意见进行核实后,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报送学院主要领导,并送达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认真落实审计意见或决定。审计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七条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应及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追究
第十八条对在工程项目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行为,审计处应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相关部门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依法审计。对在审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