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6-06-15 点击数: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采购管理内部审计(以下简称“采购审计”)工作,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采购风险,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及《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管理内部审计,是指学院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制度,对学院及所属各部门使用各类资金进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经济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三条 采购审计的目的是通过对采购活动的全过程或关键环节进行审查和评价,揭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内部控制,促进采购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有效履行职责,保障采购活动规范、高效、廉洁运行。

第四条 采购审计工作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审慎性、重要性原则,坚持“事前防控、事中监督、事后核查”相结合,覆盖采购全流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并接受学院纪检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审计范围与内容

第五条 采购审计的范围涵盖使用财政性资金、自有资金、贷款、捐赠资金等各类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物资、设备、器材等货物的采购;

(二)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三)教学、科研、管理、后勤保障等各类服务的采购。

第六条 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采购内部控制审计:审查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科学性和有效性,包括岗位责任制、授权审批、预算管理、供应商管理、合同管理、验收管理、档案管理等环节的控制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二)采购预算与计划审计:审查采购项目是否纳入学院预算或年度采购计划,预算编制是否科学、合理,调整是否履行规定程序,计划审批是否合规。

(三)采购方式审计:审查采购方式的选择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变更采购方式是否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

(四)采购程序审计:

1.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项目:审查招标文件编制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及公平性;审查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的合规性;审查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中标结果的确定是否合规。

2.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项目:审查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的合规性;审查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及工作过程的合规性;审查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是否合规。

3.网上竞价、电商直采等电子化采购:审查采购流程是否符合平台规则和学院管理规定。

(五)采购合同审计:审查采购合同或协议的签订是否遵循法定程序,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准确,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询价结果是否一致,权利义务约定是否明确、对等,是否存在损害学院利益的条款。

(六)采购验收审计:审查验收工作是否由指定部门或人员按规定程序组织进行,验收标准是否明确,验收记录是否完整、准确,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是否及时处理。

(七)采购资金支付审计:审查资金支付是否符合预算、合同约定及审批权限,发票等支付凭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八)供应商管理审计:审查供应商遴选、评价、退出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九)采购绩效审计:审查采购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采购成本节约情况、设备使用效率、服务满足度等。

(十)采购档案管理审计:审查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是否及时、完整、规范归档。

第三章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学院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全院范围内的采购审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采购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独立开展采购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

(四)督促检查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与整改;

(五)向学院主要领导和学院审计委员会汇报采购审计工作情况;

(六)办理学院交办的其他采购审计事项。

第八条 审计处在开展采购审计工作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采购计划、预算、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验收报告、支付凭证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学院与采购管理相关的重大决策会议;

(三)审查采购业务相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查资产和信息系统数据;

(四)就审计事项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采购行为,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有权予以临时制止;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七)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效益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学院提出表扬建议。

第九条 学院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处开展采购审计工作,按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十条 采购审计工作程序分为审计准备、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报告与整改五个阶段,各阶段工作有序衔接、闭环管理。

(一)审计立项: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学院主要领导交办或相关部门委托,确定审计项目。优先选择大额、高频、关键领域(如教学设备、基建、服务外包)的采购项目开展审计;对突发、异常采购项目,启动专项审计。

(二)审前准备:组成审计组,进行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实施审计:审计组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信息系统的数据,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审计报告: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后,综合分析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被审计部门征求意见。被审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组核实后,形成正式审计报告,报送学院审计委员会审批。

(五)审计意见落实与整改:审计处根据批准的审计报告,向被审计部门下达审计意见。被审计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给审计处。审计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审计档案归档: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应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报告等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对于特定事项或紧急情况,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采取专项审计调查等简化程序。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采购审计结果应作为学院考核相关部门采购管理工作、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完善采购管理制度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处应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行为,审计处应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学院纪检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被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切实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给审计处。审计处向学院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处应适时开展后续审计,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增强审计透明度,促进各部门引以为戒,规范管理。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被审计部门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移送学院纪检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资料的;

(二)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配合审计工作,威胁、恐吓、报复审计人员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审计所需资料或资产的;

(五)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整改不力,造成损失浪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内审人员和审计组在审计工作中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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