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作者: 时间:2026-06-15 点击数: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47号令)《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委员会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审委发〔2022〕3号)《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内教工委发〔2023〕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对学院及各教学单位、各部门、校企合作企业等(以下统称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院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工作体系,切实发挥“经济体检”作用,促进学院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自治区审计委员会、审计厅、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及乌兰察布市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学院党委领导审计工作的体制机制,成立中共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作为内部审计工作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主管部门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定期研究部署学院内部审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制度;审议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审计报告;

(三)听取审计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讨论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处理意见,推动审计结果运用和审计整改;

(四)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审计工作提供有力指导和保障;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完善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学院党委依照相关规定,设立审计处,在学院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学院关于审计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法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学院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保持内部审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根据工作

需要可以聘请特约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制定内部审计计划,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八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包括对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质量、服务态度、专业能力等方面。

第九条 学院要保障审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学院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二条 学院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三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院预算。

第四章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审计处的职责

(一)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学院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规章制度,起草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二)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采用事前、事中和事后等不同审计方式,组织开展不同类型的审计业务活动。对学院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1.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指示批示及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情况,贯彻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情况,执行学院党委决策部署情况;

2.财务收支和预决算管理情况;

3.科研经费、固定资产和投资项目、物资和服务采购、专项资金等管理和效益情况;

4.学院内部管理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5.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6.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三)负责审计整改的督促及跟踪检查。

第十五条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学院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并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学院报告;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业务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院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学院工作实际、审计力量和经费保障等情况,制定学院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经学院主要负责人同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实施前,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提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快速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组遵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取得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组重新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修改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经学院审计委员会集体审议后,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并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的意见以及改进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处按规定建立审计项目档案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第六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要及时整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要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向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处可以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四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学院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要加强与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部、纪委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同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要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 审计中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办法的其他情形。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管理制度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不遵守保密规定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院党委和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遵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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