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作者: 时间:2026-06-15 点击数:


(2018 年 1 月 12 日审计署令第 11 号公布

自201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应当向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保持独立、客观、公正。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

第四章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有关资料的行为,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中华人民共...。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二)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应当提出改进建议;

(三)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效益、管理效益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建议;

(四)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重大损失浪费、重大风险隐患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五章审计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明确内部职能机构和人员负责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主要包括:

(一)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组织内部审计人员业务培训;

(四)指导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

(五)指导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监督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

(三)监督内部审计质量;

(四)监督内部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可以通过日常监督、专项检查、结合项目审计等方式,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自律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可以向内部审计自律组织购买服务。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内部审计自律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推动内部审计自律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必要时,可以向内部审计自律组织购买服务中国政府网。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国政府网。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国政府网。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政府网。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中华人民共...。

第三十二条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中华人民共...。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审计署于 2003 年 3 月 4 日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03 年审计署第 4 号令)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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