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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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7 号公布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企业等(以下简称单位)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定中华人民共...。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中华人民共...。

第四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党组织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党领导相关工作的体制机制中华人民共...。

第五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中华人民共...。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编制管理规定和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机构不得与财务、采购、基建、纪检监察等机构合署办公。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应当向本单位党组织报告。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予以保障。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参加后续教育,不断提升专业能力。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支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除履行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围绕单位中心工作,突出审计重点,开展常态化审计监督。

第四章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有关资料的行为,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中华人民共...。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二)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应当提出改进建议;

(三)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效益、管理效益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建议;

(四)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重大损失浪费、重大风险隐患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五章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规范内部审计程序,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跟踪审计整改情况。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协调解决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督促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三)指导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突出审计重点;

(四)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五)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内部审计工作交流研讨;

(六)指导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

(七)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华人民共...。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中华人民共...。

第二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广西壮族自...。

第二十七条单位在对所属单位开展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广西壮族自...。

第二十八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广西壮族自...。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国政府网。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国政府网。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学校,是指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幼儿园。

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04 年 4 月 13 日发布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 1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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