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职院宣发(2016)15号
关于发布《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关于加强
宣传工作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现将《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关于加强宣传工作管理的规定》在学院网站向全院和社会公开发布,请各系部处室严格执行。各系部处室要做好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党委宣传统战部将不定期进行巡查,随时通报情况。
特此通知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党委宣传统战部
2016年4月21日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
关于加强对宣传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宣传工作在学院建设、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宣传工作效果,实现宣传工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增强宣传工作的实效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委宣传统战部是学院宣传工作的主管部门,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内外宣传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宣传统战部要经常组织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经常研究加强学院宣传工作的有关问题,及时提出学院宣传工作在一定时期内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并制定具体措施,抓好落实工作。
第四条 学院报刊、广播、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新闻宣传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不断提高编播出版水平,繁荣学院文化事业,在政治原则和政治方向上,要自觉接受宣传统战部的指导,要及时向宣传统战部报送样书、样刊、样报。
第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在院内印制、散发非法出版物和宣传品。学院系(部)、处(室)和群众团体编印或在院内发放非学术性思想政治宣传材料,须事先报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批。
第六条 社会新闻媒体到学院进行采访活动,受访单位或受访人要及时向宣传统战部报告,或请采访者到宣传统战部办理有关手续,由宣传统战部统一协调、安排。
第七条学院统一安排的采访活动,各系(部)、处(室)要给予热情接待、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受访人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守学院的宣传制度和保密制度,要注意维护学院的形象。对把握不准的情况,受访者不得擅自发表意见;涉及学院重大事件和敏感问题的报道,由学院分管领导批示宣传统战部负责同志审定签发。
第八条 学院大型活动的对外宣传报道,由宣传统战部统一邀请新闻单位并具体组织安排;系(部)、处(室)组织的活动,需邀请新闻单位宣传报道,主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二天前报宣传统战部,并备好新闻报道的相关材料,同时要积极热情地配合记者的采访。
第九条 各系(部)、处(室)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各类全校性文艺演出、文化展览活动,须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宣传统战部登记备案;邀请校外人员担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主办者须对拟邀报告人的政治思想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了解核实。系(部)、处(室)内部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各类小型文艺演出、文化展览活动,由所在党组织审查批准。
第十条 健全网络管理机制,规范网络运作。宣传统战部负责校园网主页信息的发布和对学院二级网站的监督。网络管理中心负责网上宣传的技术性工作和校园网安全。系(部)、处(室)的网站由所属系(部)、处(室)负责管理。所有在网上发布、刊载有关学院整体工作方面的信息资料,须经学院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要通过必要的技术、行政、法律等手段阻止各种不良信息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加强对院内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内容积极健康、活动规范有序。严禁反动、迷信、淫秽、凶杀、暴力、伪科学等类制品在院内传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在院内从事文艺演出、影像播放、图书展销等文化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学院对周边地带和院内的广告宣传实行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院内或学院周边地带设置悬挂灯箱、路标、横幅、广告牌等广告宣传品。确因工作需要或有利于学院事业发展的广告宣传,须报宣传统战部审定批准,并统一规划、确定发布时间、位置和形式。院内系(部)、处(室)和个人发布公告、启示、通知、海报等日常工作和生活信息,须到广告栏张贴,并做到内容健康、书写规范,按照谁张贴、谁负责的原则按时做好清理工作。
第十三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学院将做出相应处理,给学院工作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将移交相关国家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