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党委“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07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党委“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党委班子决策行为,提高民 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办 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 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 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依据学院章程,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学院重大决策、重 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 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集体决策机构是院党委会。党委会议的出席成 员为党委委员。学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党规党纪和有关政策,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 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 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 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二章 决策内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 学院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 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中央重大 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工作要求的重要措施;
(二)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 民族宗教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工会工作、 师德师风建设、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的 重要事项;
(三)学院章程、综合改革方案、重大发展规划、重要 工作方案等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项;
(四)学院基本规章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 和废止;
(五)学院内设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设置及调整;
(六)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 惩处、职称评聘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中长期财务规划、年度预算方案、决算审计 及整改审定;
(九)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 产授权使 用等方案;
(十)招生政策、计划的制订及重要调整;
(十一)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十二)学院授予和推荐至上级党委、政府或部门授予 自治区、部级以上荣誉称号事项;
(十三)对上级巡视巡查等所发现重要问题的整改方案;
(十四)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处级及以上干部的 选任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
(一)学院各内设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党纪政务 处分等;
(二)向上级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后备干部;
(三)推荐党代会代表人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候选人;
(四)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负责人和成员的 任免;
(五)学院重要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和交流;
(六)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 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
(一)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项目、房屋大规模集 中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项目,土地、房屋以及大 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等;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 目、重大合资合作、合作办学(含校企合作、产教融合项目);
(三)申请项目贷款、对外投资项目和对外借款、对外 投资、融资项目;
(四)学院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五)科研教学平台,智慧校园等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
(六)其它重要项目安排。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指超过学院规定的党政领 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接受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主要包括:
(一)年度预算内未列明具体用途的项目方案及其支出,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
(二)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或预算外项目;
(三)捐赠者未明确用途且未列入学院预算用途的捐赠 资金或物件的使用;
(四)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贷款、融 资计划;
(五)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全 面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合理意见建议。涉及 学术事务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意 见;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 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 ; 选拔任免重要干部, 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意见;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 和技术、政策和法律咨询。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 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会议需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规定提出,经 学院党委书记审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 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 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一条 参与“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个人对集体决 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 拒绝执行已经作出的决定。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 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重要问题发生较大 意见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在议事中要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 确保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
(一)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会讨论决定重 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与会人员要 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 数同意形成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 学院纪检部门负责人列席党委会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 门负责人等根据会议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二)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同 志或部门负责同志充分报告情况。对于有争议且存在较大分 歧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 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如有时限要求,应当按照多数人 的意见议决,并将不同意见写入会议记录。
(三)与会人员参与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如有涉及 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应 当回避。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 必须至少有 1 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 议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 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 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决定事项,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 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党委会决定事项,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督 办,及时向院领导报告落实情况。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规定对学院重大事项进行民 主监督。学院纪检、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 议。
第十六条 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学院领导班子成员 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学院领导班子 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务、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保密事项除外。
7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落实决策责任追究,凡属下列情况依法依规 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责任, 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决策的;
(四)未向领导班子提供全面真实情况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报 告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节。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院各部门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部门实际, 制定“三重一大”实施细则或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乌兰察布职 业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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