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乌兰察布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07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 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 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 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 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 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等 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在学院党 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 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 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 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 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二、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议讨论决 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议决议的有关措 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 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 院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 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2. 学院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 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3. 学院人才引进培养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 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 化等重要事项。
4. 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 院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 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 权使用方案。
6. 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 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 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 修缮项目等学院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 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院学术评价、审 议、评定工作的重要事项。
8. 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 院级重大表彰事项。
9. 校园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10. 教职工薪酬体系、职称评聘、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 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 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2. 党委会议认为需要先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 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的工作措施。
2. 执行学院党委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 要措施。
3. 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 划安排。
4. 学院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5. 学院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 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6. 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 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 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7. 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 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8. 学院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9. 学院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 计事项。
10. 学院专业设置、建设、评估与调整等重要事项。
11. 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 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12. 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 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13. 学院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4. 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15. 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 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16. 学院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17. 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 奖励及违规等重要事项。
18. 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19. 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 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和办理事项。
20. 其他事关学院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 行政事项。
21. 按规定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 要情况经院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 院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 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 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院长请假。 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 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 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院长提出,也可以由学院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院 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 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 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 项,一般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 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 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 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 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 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 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 意见。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 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学院党政办公室,学院党政办公室应 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 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题。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院领导或相关部门 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 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 成员的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院长应当广 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 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 出决定。
第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 讨论的事项,可由院长与分管院长共同商议临时处置,事后 应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部门 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 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 依据 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 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分管 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院长或院长 办公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部门负责的,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传达和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院行政领 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 应当遵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 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九条 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 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 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 议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具 体工作由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乌兰察布 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制度》同时废止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党政办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