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28项规定和市委配套相关规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建设节约型校园,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是指接待上级领导、上级部门及校外有关单位到学院视察工作、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 公务接待应坚持热情周到、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对等对口原则,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执行特殊情况专项报批,一事一结程序。
第三条 省部级以上领导来校视察,上级机关、兄弟学校和友好单位的领导以及以学校名义特邀的国内著名专家、学者等,由学院办公室负责接待。
第四条 各处室、系部举办(承办)的全国性和全区性会议,由举办(承办)部门负责接待,学院办公室可协助工作,接待费用由举办(承办)部门负责。
第五条 兄弟学校和友好单位的基层负责同志来校,原则上由学院对口部门、单位负责接待。
第六条 接待部门应严格控制接待标准,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服务,不得超标准接待。公务接待原则上在学院内部餐厅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七条 接待上级部门领导、兄弟学校和友好单位的领导以及以学校名义特邀的国内专家、学者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一般工作人员以工作餐形式接待,每人每餐标准不超过60元。
第八条 学院接待的客人由学院办公室提出用餐意见,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安排就餐;各部门接待的重要客人需学院负担费用的,需经分管院长批准,到学院办公室核定用餐标准,到学院指定餐厅安排就餐,接待后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费用等内容。学院办公室按客人数量和标准结算。
第九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员。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多方来宾,一般应合并安排就餐。
第十条 餐品应当供应家常菜,以地方特色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公务活动一律不准上酒。工作日一律不准饮酒。
第十一条 一般不得借出差在外宴请。外出因工作需要确需宴请对方的,事前应征得有关院领导批准,回校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根据来宾情况,厅(局)级以上领导住宿可安排单间,随行人员可安排标准间。来宾住宿费用一律自理,特殊情况经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核,经分管院长批准,方可由学院支付费用。
第十三条 根据来宾规格和人数安排接待车辆。车辆使用办法和结算按学院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以学院名义接待或承办重大活动,由学院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请示院领导后召开协调会统筹安排,有关涉及部门单位应配合做好相应的接待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各二级部门公务接待每人每餐不超过60元,系部的年接待费用不得超过本年度的办公经费的3%,处室的年接待费用不得超过本年度总经费的5%。
第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严格把关,对于接待费用超标部分不予报销,要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各部门的接待费用使用情况。纪检审计处要加强审计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认识,以身作则,进一步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自觉做廉洁勤政的表率。对于巧立名目、内部请吃、私客公请等违纪部门和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和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的相关管理规定废止。
中共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